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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城法院宣判一起毒品类犯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6次从吸毒人员杨某某处收取毒资后,孙某某自己联系他人购买“面面子”共11包约1100克,孙某某每次从每包中扣留少量供自己吸食后,将剩余的“面面子”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孙某某住所查获少量“面面子”,经鉴定,从中检测出咖啡因成分。孙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吸毒情节,故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说法】

韩城俗称的“面面子”,其成分包含咖啡因,长期食用该“面面子”极易让人机体产生依赖,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把咖啡因列为“精神药品”管制,属于一种毒品。被告人孙某某在获取吸毒人员毒资后,自己联系寻找贩毒人员购买“面面子”,从中扣留少量后将剩余“面面子”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官寄语】

“面面子”也是毒品的一种,具有兴奋中枢神经系统作用,具有较强的致瘾性,不仅会对吸毒者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而且还会对其家庭、社会都会产生极大危害。在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坚决抵制毒品诱惑,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擦亮识毒慧眼,增强防毒意识,筑牢拒毒防线,切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张伟